发布时间:2024-04-01
各市生态环境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省生态环境厅对各市上报的2024年度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进行了核定,确定对1415家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现将企业名单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生态环境局要按照属地原则,书面通知相关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督促企业在名单公布后1个月内通过当地主要媒体、企业官方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企业相关信息,在2个月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相关工作,在1年内完成本轮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将审核报告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
二、各市生态环境局要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年度需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企业名单及工作进度安排,按计划组织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效果进行评估验收。评估验收情况,由组织评估验收的部门向社会公布。评估验收所需费用由相关部门报请地方政府纳入预算,承担评估验收工作的部门或者单位不得向被评估验收企业收取费用。
三、各市生态环境局要做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日常监督检查,加强过程督导和结果核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确保审核工作质量。
附件:2024年度山东省强制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3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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