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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續監管辦法(試行)

作者:中國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佈時間:2022-01-07

(2021年10月30日證監會令第189號公佈 自2021年11月15日起施行)


第一章  

第一條  為了規範企業在北京交易所(以下簡稱北交所)上市後相關各方的行為,支持引導創新型中小企業更好地發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以下簡稱《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根據《法》等法律法規、本辦法和中國證監會的其他相關規定,對北交所上市公司(以下簡稱上市公司)及相關主體進行監督管理。

中國證監會其他相關規定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本辦法。

中國證監會根據北交所以服務創新型中小企業為主的特點和市場運行情況,適時完善相關具體制度安排。

第三條  北交所根據《交易所管理辦法》、本辦法等有關規定,建立以上市規則為中心的持續監管規則體系,在公司治理、持續信息披露、股份減持、股權激勵、員工持股計劃、重大資產重組、退市等方面制定具體實施規則。上市公司應當遵守北交所持續監管實施規則。

北交所應當履行一線監管職責,加強信息披露與二級市場交易監管聯動,加大現場檢查力度,強化監管問詢,切實防範和打擊內幕交易與操縱市場行為,督促上市公司提高信息披露質量。

第二章 公司治理

第四條  上市公司應當增強公眾公司意識,保持健全、有效、透明的治理體系和監督機制,保證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規範運作,督促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履行忠實、勤勉義務,明確糾紛解決機制,保障全體股東合法權利,積極履行社會責任,保護利益相關者的基本權益。

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誠實守信,依法行使權利,嚴格履行承諾,維持公司獨立性,維護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共同利益。

第五條 上市公司設獨立董事,獨立董事的選任、履職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和北交所的有關規定。

第六條  鼓勵上市公司根據需要設立審計、戰略、提名、薪酬與考核等專門委員會,專門委員會對董事會負責,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權履行職責。專門委員會成員全部由董事構成,其中審計委員會、提名委員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中獨立董事應當佔多數並擔任召集人,審計委員會的召集人應當為會計專業人士。

第七條  上市公司應當積極回報股東,根據自身條件和發展階段,在公司章程中規定現金分紅、股份回購等股東回報政策並嚴格執行。北交所可以制定股東回報相關規則。

第八條上市公司應當建立完善募集資金管理使用制度募集資金的存、使用、變更和持續披露等具體規則由北交所制定

第九條 上市公司存在特別表決權股份的,應當在公司章程中規定特別表決權股份的持有人資格、特別表決權股份擁有的表決權數量與普通股份擁有的表決權數量的比例安排、持有人所持特別表決權股份能夠參與表決的股東大會事項範圍、特別表決權股份鎖定安排及轉讓限制、特別表決權股份與普通股份的轉換情形等事項。

上市公司應當在定期報告中持續披露特別表決權安排的情況;特別表決權安排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及時披露。

北交所應對存在特別表決權股份公司的上市條件、表決權差異的設置、存續、調整、信息披露和投資者保護事項制定有關規定。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條  上市公司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及時、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對交易價格或者投資決策有較大影響的事項,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上市公司應當建立並執行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增強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上市公司董事長對信息披露事務管理承擔首要責任,董事會秘書負責組織和協調公司信息披露事務、辦理信息對外公佈等相關事宜。

第十一條  上市公司籌劃的重大事項存在較大不確定性,立即披露可能會損害公司利益或者誤導投資者,且有關內幕信息知情人已書面承諾保密的,上市公司可以暫不披露,但最遲應當在該重大事項形成最終決議、簽署最終協議或者交易確定能夠達成時對外披露;已經泄密或者確實難以保密的,上市公司應當立即披露該信息。

第十二條  上市公司應當結合所屬行業的特點,充分披露行業經營信息,便於投資者合理決策。

第十三條 上市公司應當充分披露可能對公司核心競爭力、經營活動和未來發展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風險因素。

上市公司尚未盈利的,應當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成因,以及對公司現金流、業務拓展、人才吸引、團隊穩定性、研發投入、戰略性投入、生產經營可持續性等方面的影響。

第十四條  上市公司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確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時段對外發佈重大信息,但應當在下一交易時段開始前披露相關公告,不得以新聞發佈或者答記者問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第十五條  上市公司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適用中國證監會、北交所相關信息披露規定,可能導致其難以反映經營活動的實際情況、難以符合行業監管要求等有關規定的,可以依照相關規定暫緩適用或者免於適用,但是應當充分說明原因和替代方案。中國證監會、北交所認為依法不應當調整適用的,上市公司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執行相關規定。

第十六條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不得要求或者協助上市公司隱瞞應當披露的信息。

第十七條  上市公司應當在符合《法》規定的信息披露平台發佈信息,在其他媒體披露信息的時間不得早於在符合《法》規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時間,並確保披露內容的一致性。

第四章 股份減持

第十八條  股份鎖定期屆滿後,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股東減持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並上市前的股份以及上市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的股份,應當遵守北交所有關減持方式、程序、價格、比例以及後續轉讓等事項的規定。

第十九條  上市時未盈利的公司,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並上市前的股份鎖定期應當適當延長,具體期限由北交所規定。

第二十條  上市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和北交所的要求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計劃通過北交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應當在首次賣出的十五個交易日前預先披露減持計劃,並按照北交所的規定披露減持計劃實施情況;擬在三個月內減持股份的總數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百分之一的,還應當在首次賣出的三十個交易日前預先披露減持計劃。

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東、實際控制人減持其通過北交所和全國股轉系統競價或做市交易買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五章 股權激勵

第二十一條  上市公司以本公司為標的實施股權激勵的,應當設置合理的考核指標,有利於促進公司持續發展。

第二十二條  單獨或合計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作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或者核心業務人員的,可以成為激勵對象。

上市公司應當充分說明前款規定人員成為激勵對象的必要性、合理性。

第二十三條  上市公司向激勵對象授予的限制性的價格低於市場參考價百分之五十的,或者期權的行權價格低於市場參考價的,應當符合北交所相關規定,並應當說明定價依據及定價方式。

出現前款規定情形的,上市公司應當聘請獨立財務顧問,對股權激勵計劃的可行性、相關定價依據和定價方法的合理性、是否有利於公司持續發展、是否損害股東利益等發表意見。

第二十四條  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內的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標的總數,累計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三十。經股東大會特別決議批准,單個激勵對象通過全部在有效期內的股權激勵計劃獲授的本公司,累計可以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一。

第二十五條 上市公司開展員工持股計劃的具體實施規則,由北交所根據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六章 重大資產重組

第二十六條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或者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標的資產應當符合北交所相關行業要求,或者與上市公司處於同行業或上下游。

第二十七條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的標準,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重組辦法》)第十二條予以認定,其中營業收入指標執行下列標準:購買、出售的資產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所產生的營業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經審計的合併財務會計報告營業收入的比例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超過五千萬元人民幣。

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構成《重組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交易情形的,置入資產的具體條件由北交所制定。

第二十八條 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發行股份的價格不得低於市場參考價的百分之八十,市場參考價按照《重組辦法》的規定計算。

第二十九條北交所對重大資產重組進行審核,並對信息披露、持續督導等進行自律管理。

涉及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北交所審核通過後,報中國證監會履行註冊程序。

第七章 其他事項

第三十條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質押公司股份的,應當合理使用融入資金,維持公司控制權和生產經營穩定,不得侵害公司利益或者向公司轉移風險,並依據中國證監會、北交所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三十一條上市公司及其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內幕信息知情人等相關主體違反本辦法,公司、服務機構及其人員未勤勉盡責且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根據《法》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其他有關規定,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中國證監會將遵守本辦法的情況記入市場誠信檔案,會同有關部門加強信息共享,依法依規實施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

第八章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2021年11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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